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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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65號

原告 張林松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

被告 林雅慧

法定代理人 江華民

訴訟代理人 江沛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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