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驗餘淨重陸點陸貳公克,含外包裝袋陸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蔡坤延 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粉末部分5包純質淨重1.61公克、塊狀部分淨重0.51公克,106年度毒保字第101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粉末檢體5包(合計淨重6.13公克,驗餘淨重6.11公克,空包裝重2.06公克)、粉塊狀檢體1包(合計淨重0.51公克,驗餘淨重0.51公克,空包裝重0.33),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實驗室106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8500號鑑定書1紙及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可考(見106年度核交字第765號卷〈下稱核交卷〉第26至27頁)。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6包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至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6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