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6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燕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燕標為告訴人 黃淑芬 之配偶,與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
105年1月8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4樓住處,因子女教養問題互起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臉挫傷、瘀傷約4X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