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王鳳珠 被告 張碧蓮
億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碧蓮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00元【計算式:650,000+660,000=1,310,000),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919,037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919,037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二、被告億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張碧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億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附表: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原告應有部分│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新臺幣,元││號│(頭份市○○段)││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98地號土地│150/10,000│150/10,000│32,000元│1,414.66│679,037元│├─┼────────┼──────┼─────┼──────┴────┴────────┤│2.│193建號房屋│1/1│1/1│依最新房屋稅籍資料:240,000元│├─┴────────┴──────┴─────┴───────────┬────────┤│合計│919,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