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鄧蕊娜 被告 林貴照 上列被告林貴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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