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永質選任辯護人謝智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永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7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徐永質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同法第271條第
1項之殺人罪嫌及同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殺人及殺人未遂罪嫌,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確保被告將來仍到庭接受審判,及遭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執行,並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之危害、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認本件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9年7月2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暨審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後,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3項之殺人、殺人未遂及同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罪嫌重大,且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期非輕,參諸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況被告所涉犯行復屬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之行為,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故被告應自109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