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始到案,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4年5月25日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94年8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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