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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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國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00000000於大陸地區之法人資格證明。
二、被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之資格證明。
三、上開二項文件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後之證明書。
四、起訴狀上被告乙00000000之真正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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