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尤鳳嬌
吳志忠 吳冠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訴訟代理人 洪靜雯 律師被告 陳惠玲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五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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