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務人羅文保債務人 羅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2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000,000元│106年11月30日│3.174%│106年12月31日│├──┼────────────┼───────────┼───────────┼───────────┤│002│1,893,017元│106年9月30日│3.174%│106年10月31日│├──┼────────────┼───────────┼───────────┼───────────┤│003│1,863,497元│106年9月30日│4.784%│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