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刑保字第99000150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該署刑保字第9900015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9年4月12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9000150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就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嗣經移送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157號),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證。併參酌聲請人另亦發函通知具保人甲○○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仍未到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足佐,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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