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確認借款等債權等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玖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鍚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慧玲~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肆萬零貳元│││一├────────┼───────────┼───────────┤││送達郵費│捌佰壹拾陸元│不含退郵壹佰叁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肆萬零玖佰伍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