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6號聲 請 人 林三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德和 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潮州寮小段5416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