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7,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