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翁桂芳 原告 朱申陵 被告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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