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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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德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德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德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德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