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籃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