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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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丘鳴宇 被告 林祚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31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祚昌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簡字第3129號),業於民國99年12月21日經本院判決終結,其案件之第一審繫屬已不復存在;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書狀遲至同年月23日始寄達本院,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示日期可按,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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