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5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台中縣○○鎮○○路○段○○○巷○○號之5,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