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興
陳至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13號),本院依法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文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至均犯如附表(一)~(三)、(五)~(九)所示之罪,各處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證據和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項目需補充外,茲與起訴書記載相同,均引用之(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七)之盜贓物補充為「鋁製品1.6公斤」、(九)之變賣情形補充為「得款若干元、由被告黃文興朋分被告陳至均數百元後,俱全數花罄」。
(二)補充「審理中被告2人之自白」作為證據。
(三)關於犯罪事實欄一(八),被告2人進行拆卸之際即遭發覺而竊盜不成,為未遂犯,較諸既遂犯罪之法益破壞程度,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2人皆值青壯,顯具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得所需,反起意行竊為取財之道,犯罪動機自屬可議;另多次行竊,非但屢屢加害財產權、兀生失主遭竊後慣常利用上困擾,縱令未遂情節仍難逃罔顧他人權益之非難,在在徵其犯行態樣惡劣、影響層面匪微;遑論被告黃文興從民國86年間起,便有妨害兵役、竊盜等前科,被告陳至均於91年間亦有竊盜之判刑記錄,素行同樣不良(但胥非累犯,卷附前案紀錄表供參),詎今復為本件數罪,亟見渠等對律法的反應猶低,未因歷經刑事程序而戒慎行止,更值殊咎;惟念及被告2人始終坦然面對司法、全部自白不諱,暨盜贓物略異、法益破壞程度有別,末究被告黃文興經濟條件小康、高職學歷,被告陳至均經濟條件小康、高中學歷之生活狀況、智識水準(偵卷第17、10頁:被告2人之陳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法定應執行刑、諭知本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義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起訴書│論罪科刑││犯罪事│││實欄一││├───┼────────────────────────┤│(一)│黃文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至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黃文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至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黃文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至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黃文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黃文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至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黃文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至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黃文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至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黃文興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至均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九)│黃文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至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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