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64號聲請人 林忠和 住新北市○○區○○街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鳳姮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之越南文譯本。
二、相對人最新住居所。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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