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812號債權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儒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葉儒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812號債權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儒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葉儒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