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8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榮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石善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3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38,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