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告吳○○原告吳王○○被告徐○○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52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
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書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