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即被告 湯凱 如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所宣示之101年度上易字第880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暨更正錯誤狀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狀載明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記載,除聲請再審外,認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有多處瑕疵如下:
1.離婚前、後都有家暴情事。
2.判決書內容第貳大項心證第一項之解釋,有偏頗及瑕疵。
3.原審判決對聲請人之意思有斷章取義之嫌。爰請求更正錯誤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容云云。
四、依聲請人上開所述,係對本院判決之認事用法聲明不服,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本件更正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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