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3號債權人 游春女 債務人 戴進發 債務人 劉紫婕 (原名: 劉素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佰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除借款新臺幣(下同)520萬元部分有款項借用證可資為憑,並應予准許外,另亦表示債務人開立系爭支票十三紙向債權人周轉現金,並提出支票為證。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可知,該支票之發票人為大發輪胎行,並非債務人等,且債務人等亦非該支票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等請求給付系爭支票所示之票款,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