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7號

原告 古仲遠

被告 林朝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起訴聲明與理由顯非一致,有釐清之必要,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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