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7號
原告 古仲遠
被告 林朝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起訴聲明與理由顯非一致,有釐清之必要,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