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全茂
(原名謝錦柱)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全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全茂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另有併科罰金之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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