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羅寶燦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秋伶 律師相對人 江宗賜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靜怡 律師複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林宥任 相對人 林達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1年度訴易字第4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擴張聲明部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殘障手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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