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陳振宏
          (送達代收人  劉錦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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