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24號法定代理人 楊濬褆 法定代理人 楊濬褆人 王繁實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貞 訴訟代理人 蔡永成 伍朝陽 林子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9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趙炳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