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洪志明
法定代理人 黃紅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
三時四十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洪志明
法定代理人 黃紅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
三時四十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