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43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訴訟代理人   龐晴文
被   告   許雅萍
兼訴訟代理人  楊樹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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