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魯芳 被告 陸真平
林錫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541號詐欺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