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書灶
黃王寶香 共同告訴代理人 羅啟恆 律師被告 梁學文
黃弘昇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0一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書灶、黃王寶香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0一號被告梁學文、黃弘昇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