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景華選任辯護人黃進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劉美香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