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 白寶華 代理人 王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1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0年6月16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22││││││││││├──┼───────────────┼──────────────┼────┼───┼────┼───┤│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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