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利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告 方柏岳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黃郁蘋 律師被告西嶽大帝方家 崇福 .法定代理人 方來成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方意欣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昱貞
參加人 方輝山 訴訟代理人 方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