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告 郭蔡金鳳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告 黃西庚 訴訟代理人 黃輝男 被告 陳許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項關於「被告 陳許素慧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許素惠」。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三行及第十七行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台幣80萬元之抵押權」、「被告陳許素慧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台幣60萬元之抵押權」、「被告陳許素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