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33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壽昌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38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2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偵緝字13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壽昌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3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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