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明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
6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蘇明正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上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至上訴人即被告就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則依法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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