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練維德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