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姚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姚國榮於民國104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0日止累計182,449元正未給付,其中179,039元為本金;2,61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姚國榮於民國103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0日止累計250,437元正未給付,其中247,647元為本金;2,09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姚國榮於民國104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69,878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0日止累計332,605元正未給付,其中328,924元為本金;2,988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姚國榮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0日止累計479,147元正未給付,其中472,170元為本金;6,18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姚國榮於民國100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0日止累計60,746元正未給付,其中59,492元為本金;561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姚國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179039││1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姚國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247647││1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姚國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06%│││328924││1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姚國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472170││1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姚國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1%│││59492││1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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