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魏杉樹 被告 張家源 上列被告張家源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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