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許錫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字第286號、113年度執聲他字第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錫裕因配偶 張秋蓉 罹患肝癌第四期且併發C型病毒性肝炎造成肝硬化等病症,導致生活無法自理,且因聲明異議人並無子女可協助照顧,均由聲明異議人照料配偶之日常生活需求,是聲明異議人倘入監服刑,聲明異議人配偶之生命恐有危害,爰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暫緩執行之聲請,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許錫裕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後,經受刑人提起上訴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20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受刑人應執行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係以113年度執字第286號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06號判決所諭知之刑甚明,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故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