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陳秀瓊 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
郭玉諠 律師被告 吳中庸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對被告 吳雯惠 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