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56號原告 福成宮 法定代理人 嚴朝清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同年10月3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