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3號原告 駱錦慶
張玉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桂先進 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505建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同段1505建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
二、依上開447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及1505建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