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業已釋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5395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