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蕭清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10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9日與債權人訂有台新銀行易貸金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還款方式、利息、違約金之計付則如約定書所載,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翊鴻